各部门:
一、关于市内交通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30号)关于“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自治区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规定,教职工公务出差产生的市内交通费已经实行包干不再另行报销。
根据桂财行〔2014〕30号文件关于“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的规定,学院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根据桂财行〔2014〕30号文件“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教职工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公交等交通费(不含出租小汽车)等可以凭票报销。
二、公务出行交通费管理办法不适用差旅补助报销
在差旅报账过程中,部分教职工提出公务出差市内交通费报销可以参照学院印发《广西工业技师学院公务车及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办法》(桂工技〔2019〕11号)的相关规定。
学院印发的桂工技〔2019〕11号文调整的教职工因公务行为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南宁市内发生的交通费用,不适用于教职工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行为,教职工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财政厅及学院相关差旅费文件规定执行。
广西工业技师学院财务科
2019年12月3日